《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该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职工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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