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死职工供养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写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条规定是全国适用的,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中,要根据是否是因工死亡职工作为主要供养人,再根据供养对象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及其他条件等来具体确定领取抚恤金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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