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将成都市在工业源、移动源、工地及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规范,指导解决部分工作措施不严、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等难点问题,持续提升大气环境治理水平,助力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对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条例》的实施正是成都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的生动实践。
出台背景
制定《条例》既是现实考量也是长远谋划
“成都蓝”“雪山白”“公园绿”……近年来,成都人的朋友圈常被这些“颜色”刷屏,这体现出市民群众对空气质量关注更多、要求更高,也侧面反映出蓝天白云的美丽成都正是广大市民的共同追求。
2020年,成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由2015年的214天上升到280天,SO2、CO、PM10、NO2四项指标达标,其中NO2首次实现达标,PM2.5浓度从2015年的63微克/立方米下降至2020年的41微克/立方米。
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但立足新发展阶段,成都面临着依然严峻的形势和长远发展的重任。“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动态过程,宏观调控和精准治理缺一不可。”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没有迈过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依旧处于爬坡过坎的吃劲阶段,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依然面临挑战。
污染防治工作越往前行,减排的潜力越小、阻力越大,成本也越高。这意味着,治理方式要朝着精准定向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生活方式要深入转变,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制度性需再上台阶。
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性地方法规,既是完善成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指导解决大气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难点问题,更是保障大气污染治理可持续性的长远之策。依法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亟须地方法规保驾护航。
诞生过程
确保《条例》立得住可操作接地气真管用
从2018年开始谋划、多次调研借鉴经验、反复论证修改……从立法调研到形成草案再到正式通过,《条例》出台背后,每一个环节都殊为不易。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遵循,在研究吸收其他省市相关法规文献和考察学习北京、上海、杭州等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成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及实际,形成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初稿。
坚持开门立法,凝聚各方共识。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专题研讨会和开展基层立法调研活动等,以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并吸纳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专家意见;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在成都市人大官网等公开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征询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反复斟酌、数易其稿。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从总则、监督管理、移动源污染防治、固定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八大板块,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各类主体的权责义务、防治的主要手段措施、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其中,成都市坚持地方立法与立法基本精神、上位法基本原则及现行规章制度不相抵触的原则,结合成都实际,拟定了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
具体来说,成都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反复研究,多次征求专家意见,设置了移动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区域协同等专章。如,针对成都机动车保有量大、移动源污染突出,大气季节性污染特征明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等特点,新增和细化有针对性的法规,突出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对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炯认为,制定一部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性地方法规,有助于指导解决大气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难点问题,有利于助推高质量发展,助力成都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亮点内容
《条例》既坚持问题导向又彰显成都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条例》充分彰显成都特色的同时,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完善了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条例》中,具体有哪些“量体裁衣”的特色亮点?
推动环境治理“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条例》加入了“领跑者”“绿色标杆”相关制度。其第十六条明确,本市因空气质量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限时轮产应急减排等对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可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排污企业应当执行。自愿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生产经营,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可以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些激励措施的出台,引导企业主动实施工艺、技术、管理、治理转型升级及开展污染物深度治理,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引导后者“见贤思齐”,以实现同行业企业绿色化发展整体提升。
聚焦本地突出问题,《条例》提高了对移动污染源防治立法的针对性。据了解,当前,成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位居全国第二,并仍在快速增长。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大气所所长宋丹林介绍,据2017年、2018年、2019年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包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内的移动源对成都市中心城区PM2.5“贡献”占比均超过30%,高居首位。
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尤为重要。对此,《条例》中设立“移动源污染防治”专章解决突出问题,体现了“油、路、车”统筹治理的思路,综合推进运输结构优化、油品质量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移动源监管执法,明确了成都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油品要求和尾气排放要求,提出大型物流基地的优化设置要求,并对全市移动源污染防治机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
同时,《条例》还设置了区域协同专章,对成德眉资区域协同治理进行明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协同治理,这既是对过往有益探索的固化,也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加压,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大气污染,任何地区都难以“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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