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立约人:
债权人:名称见特别约定条款一
保证人:名称见特别约定条款一
鉴于特别约定条款二,为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权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融资期间内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提供担保。
2、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见特别约定条款三。因利率变化而发生的债权实际超出上述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就超出部分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可以循环使用主合同约定的融资额度。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合同”)为准。
4、在主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间和融资额度内,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主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或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和保证人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及业务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以下统称为“被担保债权”或“被担保债务”)。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债权人根据银行惯例谨慎操作,但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就全部被担保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各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
(1)借款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二年;
(2)汇票承兑、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业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业务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业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第五条 保证人陈述、承诺
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月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所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帐号。
5、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授权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债务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扣划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折算。
6、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工商登记事项;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
(2)保证人被责令停产、歇业、停业整顿、解散、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5)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7、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保证人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产权转让、减资等。
(3)保证人拟申请停业、歇业、解散或申请破产。
(4)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
8、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累加于而非代替债权人现在已经取得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利)。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债务人本身的物权担保以及其他物权担保)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保证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其在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货物所有权等),均不得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债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和/或质押,或者债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的顺位或者变更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权的,保证人承诺:不因债权人上述放弃或变更行为而要求在债权人因上述放弃或变更而丧失的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即使已代为偿还部分债务的,也不得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0、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债务人未增缴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增缴上述保证金。
11、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的业务合同。
(2)主合同及其业务合同项下的利率根据主合同及其业务合同相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规定变动的(上述情况不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利率变更前后主合同及其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认可的第三人以第三人名义办理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但因此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负责承担的。
12、保证人应承担因履行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而产生的费用。
13、债务人和保证人违反业务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保证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4、本合同所述“业务合同”是指根据主合同约定为具体业务而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填写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各类业务具体合同文本、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保证人;保证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5、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同意债权人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人的所有债务,而无需再次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在此授予债权人上述直接扣划的权利。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村镇银行确定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扣划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清偿顺序。
第六条 公证
债权人要求的,保证人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若债权人要求的,双方应办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且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因办理公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若本合同已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而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保证人已经收到并且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业已理解其内容。
2、保证人已经由债务人告知其所保证的债务可能用于偿还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已经存在的债务,对于该种履行已经存在的债务的民事行为,保证人不持异议,并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承诺向债权人提供下列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情况,自债权人向保证人正式催告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约定条款四约定的账户)划收,而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
4、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债权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部分或全部转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本合同项下相应的保证随之转让。
5、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
6、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
7、其他约定事项见特别约定条款五。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连带责任。
3、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份数
合同份数见特别约定条款六。
第十二条 提示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组成,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制的通用条款及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别约定条款
编号:___ ____
一、对立约人的说明:
债权人 :XX村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超
通讯地址:长沙县星沙镇南山路2号尚都花园城8栋 邮编:410100
联系电话:0731-84065655 传真:0731-51065655
保证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二、鉴于债务人(同时也是融资申请人) 与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编号的《 合同》(在本合同中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债权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 年 月 日的融资期间内,向债务人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融资额度。上述融资期间是主债务发生的期间,但主债务到期日可以超出该融资期间。
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
四、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债权人持二份,各保证人及其他相关方各持一份,每份效力相同。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长沙县星沙镇南山路2号尚都花园8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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