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甲在1月1日以信件向某乙发出要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所房屋,承诺期限为15天,信件的往返时间为6天。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为16日。受要约人某乙,就会在预留回信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准备工作,如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
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法律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