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2022年4月实施减刑细则)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该《意见》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下面,笔者汇总了一些减刑、假释方面的知识:

一、以庭审形式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已经常态化

2022年深圳监狱第一次狱内减刑假释案件远程视频庭审举行,此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是深圳监狱提请的8宗减刑案件和2宗假释案件,此次庭审是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的第一次庭审,监狱警察首次以证人身份出庭。

二、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

三、减刑的条件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2022年4月实施减刑细则)

另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具体包括: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假释的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确有悔改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是指同时具体: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况: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

六、减刑、假释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的案件,会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要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说明。

七、不缴纳罚金影响减刑、假释

服刑人员不缴罚金,除非有充分的材料证明服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否则会影响减刑、假释。

八、服刑人员无履行能力需要准备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包括服刑人员在狱内的消费情况、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解释情况、服刑前后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对罚金的裁定情况、以及服刑人员家属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等。

九、减刑案例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宁02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宁02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现石嘴山市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公示,并于2020年6月29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某出庭履行职务,石嘴山市司法局芦明出庭提请减刑,罪犯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司法局提出,杨某在矫正期间,能够认真接受矫正,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主动回报社会。2020年,在新型冠状*********防控工作中,杨某始终站在***前线,给予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等单位人力、物力上极大支持,在此次新型冠状*********防控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属于重大立功。建议对罪犯杨某缩短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杨某减刑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机关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证据不足,对其提请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不同意石嘴山市司法局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矫正期间,能够认真接受矫正,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能够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主动回报社会。2020年,在新型冠状*********期间主动配合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防控工作。由于春节放假期间,车辆、设备缺乏,人力不足,致使消毒液的调配、发放和防控物资的调运、装卸无法正常进行,杨某得知此情况后,带领其公司员工、家属及机械设备投入到***防控行动中。在此次***防控志愿服务工作中,杨某协助市应急管理局调配氯酸钠溶液,协助装运,免费提供两辆叉车调控物资,并通过多方渠道筹集捐赠了五吨75%消毒酒精。在***防控工作中,杨某始终站在***前线,给予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等单位人力、物力上极大支持,为此次新型冠状*********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石嘴山市司法局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以上事实,有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察表、年度评定表、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社区服刑人员奖***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接受矫正,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突如其来,防不胜防,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抗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踊跃捐款捐物,在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车辆、设备缺乏,人力不足,消毒液的调配、发放和防控物资调运、装卸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杨某放弃春节休息,带领公司员工、家属,提供机械设备积极投入到***防控行动中,通过多方渠道筹集捐赠消毒酒精,协助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调配氯酸钠溶液,并始终奋战在抗疫一线,为***防控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对杨某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认定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予以认定,石嘴山市司法局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缩短缓刑考验期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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