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林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
(一)《森林法》提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森林法》第三条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森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森林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应安全。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二)《水土保持法》要求加强林业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三)地方法规对水土保持作出具体规定。《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5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发展林下经济等营造林活动的,应因地制宜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隔坡梯田、水平阶、鱼鳞坑、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一)《森林法》提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森林法》第三条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森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森林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应安全。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二)《水土保持法》要求加强林业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三)地方法规对水土保持作出具体规定。《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5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发展林下经济等营造林活动的,应因地制宜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隔坡梯田、水平阶、鱼鳞坑、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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