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什么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一、什么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证员在履行公正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方面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侵犯的客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市场的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
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的行为;
3.公证员在履行公正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方面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可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也属于本罪的责任主体。
4、主观方面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单位,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构成该罪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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