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有效范文(自书遗嘱简单的范本)

遗嘱继承是相对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形式,即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审判实践中,因遗嘱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通常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正遗嘱等六种形式。

今天我们从一个案例来分析下实践中自书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董小明起诉要求分割爷爷奶奶留下的两套房产及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价值约47万元。被继承人谷奶奶与董爷爷系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儿两女,分别为董爸爸、董大姑、董小姑。董爸爸两次结婚分别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董姐姐和原告董小明,二人系同父异母的姐弟。董爷爷于2014年1月12日去世,董爸爸于2017年6月28日去世,谷奶奶于2021年1月3日去世。

谷奶奶于2020年7月26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我因身体原因,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我和老伴董爷爷共有两处房产:1、第一处位于某路北边两间平房。2、第二处位于某宿舍楼,此两处房产包括家电家具,在我百年之后全部由我两个女儿继承处理。3、我百年后的补发工资也由我两个女儿继承处理。望有关亲朋好友尊重我的意愿并予以协助。”

董爷爷生前未留下遗嘱。谷奶奶去世后,按政策享有丧葬费6000元,抚恤金140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系遗嘱人谷奶奶亲笔书写,订立遗嘱时其精神状态佳,遗嘱无删改增添等形式瑕疵,应认定该遗嘱真实。本案原告主张该遗嘱非谷奶奶书写,非谷奶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案涉房屋为谷奶奶与董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董爷爷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所有的1/2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谷奶奶、董爸爸、董大姑、董小姑继承,因此,谷奶奶仅有权处分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5/8份额,谷奶奶在遗嘱中无权处分他人所有份额部分。董爸爸的1/8份额应由两名子女平均继承,故原告应得董爷爷遗产的1/16份额。

另外,一次性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不属于遗产。董爸爸先于谷奶奶去世,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抚恤金的分割,故对原告董小明要求代位继承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如何认定一份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自书遗嘱的有效范文(自书遗嘱简单的范本)

一是遗嘱的内容全部都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是打印的,只能是本人用笔将其意思记下来。不管是遗嘱的内容还是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所有的字迹均应是遗嘱人本人书写,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

二是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该签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既可促使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又有防止伪造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的签名必须是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遗嘱人应该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不能以加盖名章或摁手印代替。如果遗嘱内容不止一页,既可以每页签名,也可以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产生争议,这时一般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

三是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应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日期。注明具体时间以便确定立遗嘱人当时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同时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先后顺序。该日期可以是公历也可以是农历,但农历最好应特别注明。如遗嘱只标了年,或者年、月,签署日期不全同时无其他证据佐证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四是关于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问题。该条并没有规定遗嘱的涂改、增删情况,但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指出,如果要使遗嘱中涂改、增删部分有效,那么涂改、增删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涂改、增删的内容部分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2.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

五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遗嘱最大的区别就是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只需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为本人亲笔书写,并符合形式要件即可。但如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并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谷奶奶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有效。但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其遗嘱中处分了他人应得的财产份额部分应为无效,另外遗嘱中所称对其死后“补发工资”通常为抚恤金、丧葬费等,该部分费用依法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在遗嘱中处分通常也会认定为无效,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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