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领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一个不太引人关注但是却是十分重要的罪名,本罪侧重于保护在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领域,本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容易混淆。本文通过对本罪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析,希望使大家对本罪的构成要件有所了解。

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述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法沿革

本罪是在2006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原条文在1997年《刑法》规定如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本罪主要的司法解释是2015年12月14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认定、量刑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罪的适用主体是谁?

根据解释的规定,本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二)本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哪些?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本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关于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职业病构成本罪的情形

200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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