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很多员工不解的是,我在外兼职又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使用的也是自己的空闲时间,为何不能被允许?自己也无非是想多挣取一些收入,又有何不妥?既然上班时间是不可以做兼职的,那么下班时间呢?公司总管不着了吧?

本期内容,来给大家讲述:老王在外兼职却被辞退的故事。

老王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为门房值班,每天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500元。为了多赚钱补贴家用,老王又在租住小区的幼儿园找了一份在门房值夜班的工作,和平时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

公司在得知老王兼职的消息后,认为老王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白天工作精力不够,向老王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老王在三日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老王认为,自己是在下班时间兼职,公司管不着,而且这个兼职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这份通知。让老王始料未及的是,一周后公司真的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老王对公司作出的解雇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仲裁。

老王这种“兼职”是否被法律允许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该条限制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

其实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既然《劳动合同法》限制双劳动关系的工作模式,那么是否代表此类型的兼职被法律所不容呢?

“双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也仅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兼职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权”有三个条件:1、员工的兼职形式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对原单位工作产生影响;3、经指出后,员工仍不改正。简言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消极影响(拒绝纠正)”,解除方才合法。

老王的工作内容门房值班,且老王是利用业余下班休息时间从事,未占用工作时间,且工作内容对完成本职工作也未造成影响,公司也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利益因此受到消极影响。因此,公司解除与老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老王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职场这种更为复杂的“江湖”中,还有一种情况,劳务关系的兼职。而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服务,这又是否会被禁止呢?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模式

如果兼职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模式,双方此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按照上文的总结,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在外从事劳务关系的兼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该表述上来看,当存在非全日制兼职用工之时,法律是允许多个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存在,甚至是可以推断出法律是允许“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的。总结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兼职”未被法律所禁止。例如派发传单、业务定作之类的事务、其他诸如聘用关系的兼职,都不应被列入禁止之列。

由此可见,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王在外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兼职收入的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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