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条码设备解码库 禁止令 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要旨】
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对缓刑人员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新某陆自动识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陆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研究、开发、销售高科技产品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原系新某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二人分别于2005年、2011年离职,后创办了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某公司),主要经营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系鹰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鹰某公司股东、董事长。
起获的涉案物品情况
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获取新某陆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码库生产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并销售至全国各地,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经鉴定,新某陆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新某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新某陆公司的商业秘密。2021年1月6日,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3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以游某、游某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向新某陆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建议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作为与鼓楼区检察院的固定联系人,以方便本案办理和后续提供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三是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游某赔偿新某陆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四是依法追诉追漏,鉴于该案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决策由鹰某公司股东共同作出,违法所得进入公司账户,符合单位犯罪特征,依法追加鹰某公司为被告单位。同时,检察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成功追诉五名涉案人员。
承办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出庭支持公诉
2021年4月12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鹰某公司和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诉,对游某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综合司法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当前,条码扫描设备广泛应用于众多行业,新某陆公司运用其自主研发的UIMG解码库生产的条码扫描设备具有识别准、反应快的竞争优势,成为条码扫描设备行业的领军企业。若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新某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大对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追加被告单位,深挖上下游犯罪。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进行赔偿,尽量挽回权利人损失。
(二)依法建议适用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依法有效运用从业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被告人游某棋系投案自首,年龄较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同时,一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具有借鉴意义。
(三)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为权利人提供定制式知识产权服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及时向新某陆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提升维权质效。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将权利人纳入服务企业联系清单,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式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定期组织法律培训、讲座宣传等,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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