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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4月,A、B等人合伙经营“意家惠生鲜超市”,后其他合伙人退伙,超市由A、B继续合伙经营。
该超市经营期间,原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蔬菜至超市销售,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间,未付蔬菜货款合计118,84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B间实际存在买卖关系,对尚欠的货款118,845元,当事人确认一致。现因A、B就合伙账目未能清算,两人间推诿货款的支付。A、B应共同清偿尚欠原告的货款,并偿付原告诉请的货款利息。
法院判决:一、被告A、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任恒光货款118,845元;
二、被告A、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任恒光利息(以货款118,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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