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如果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明知道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以本罪论处。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如何判断哪些是劣药呢?
一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判断为劣药;
二是被污染的药品应判断为劣药;
三是没有标明或是更改了有效期的药品,应判断为劣药;
四是没有注明或是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应判断为劣药;
五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判断为劣药;
六是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应判断为劣药;
七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一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二是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或是为储存保管、运输、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三是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标签、包装材料、说明书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四是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见《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8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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