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购买了保险之后,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疑问:保险合同能不能单方面解除?即退保!退保之后还能拿回多少钱?如果出现争议应该怎么办?怎么解读自己的合同条款呢?别担心,我们今天就来为大家一一解决!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

当事人之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可解除,关系人无权解除。

1.享有充分的权力和自由;

2.通知对方,但可能蒙受损失;

3.保险人自收到解除通知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

4.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解除:

1.受到严格限制;

2.防止道德风险

3.法律法规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一般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如下:

(一)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退保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应当退还保费;其限定条件如下: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1.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知道保险事由起30天以内,且距合同成立不超过两年;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事实上未发生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费。

(三)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责任,不退费。

(四)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退还现金价值,其限定条件如下:

1.知道保险事由起30天以内,且距订立不超过两年;

2.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五)投保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和解: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且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通过交涉、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最终达成合意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依据,对保险纠纷双方进行劝说、协商,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

3.仲裁:指保险合同双方将争议交由双方同意的司法机构的第三人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判断,并做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定结果的制度。

4.诉讼:指保险纠纷双方将纠纷交给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处理,以国家司法权力作为保障的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内容不一致时的解释:

1.投保单和保险单不一致时,以投保单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记载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为准。

4.手写与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为准。

“通常解释”规则:

当按上述处理后,仍有争议,应当按“通常解释”进行解释。

通常解释,则按合同整体、目的、习惯、诚信、文义等解释原则进行补充解释。

歧义利益解释规则:

只有通过上述“通常解释”仍存在争议的,方才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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