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律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教唆犯量刑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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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一、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重的幅度。
1、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7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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