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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无罪辩护点有很多,笔者整理如下:

  1. 证据不足,无逼迫、驱赶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案号:(2020)皖1322刑初135号

无罪理由:一、结婚证复印件证明陈建民和孙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徐州东方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自诉人孙某某患有××疾病,但孙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生活不能自理,是否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部分证据不足;二、自诉人孙某某和陈建民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于2015年6月被父母接走离开家后至今未回家,2017年9月孙某某到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证明是自诉人孙某某不愿和陈建民共同生活,陈建民没有逼迫、驱赶的行为,自诉人孙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建民有拒绝扶养的行为;三、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自诉人孙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是在2015年6月之前与他人发生纠纷引起的疾病,与陈建民没有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从自诉人的自诉及当庭提供的购药票据和门诊票据、萧县庄里乡城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自诉人在2015年6月之后一直由其父母照顾其生活及看病、吃药,自诉人孙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形

  1. 一直在履行抚养义务

案号:(2018)川0802刑初416号

无罪理由:被告人边涛与自诉人陈雪琴系夫妻关系,婚后陈雪琴身患重病,二人能相互扶持共同面对。近年来,被告人虽少有回家,但能按期提供陈雪琴治病及家庭基本开支,一直在履行扶养义务,且陈雪琴生活尚能自理,自诉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边涛有恶劣的遗弃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边涛犯遗弃罪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成立。

  1. 受害人未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

案号:(2015)美刑初字第346号

无罪理由:自诉人林某与被告人容发海系夫妻关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林某生育容某后患上继发性肺结核,经过治疗,海南省人民医院于2011年7月5日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目前无传染性,可以正常生活及工作。此后,林某多次进行门诊复查,其提供的最近一份病历记录是2014年12月9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的门诊病历,医疗机构建议每年复查1次。可见林某并未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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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构成遗弃罪的犯罪行为

案号:(2015)栖刑初字第181号

案件事实:自诉人刘某及王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分别系夫妻及父女关系。自诉人刘某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手术记录以证明其病情严重;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保证书以证明王某甲明知自诉人的现状,但没有履行保证书中的承诺;提供了刘某的就业失业证以证明自诉人目前处于无业状态;提供了建行个人活期存折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房产还贷资金在2014年9月前由自诉人负责。被告人王某甲当庭提供了就业失业证以证明其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自诉人陈述称被告人2012年每月支付其1万元生活费,2013年为二个月给一万元,2014年1月、3月、6月、7月每次汇了1万元。后到12月份汇款6000元,2015年2月给了2万元生活费。

无罪理由:自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存在构成遗弃罪的犯罪行为。

  1. 未履行足够的抚养义务,不构成遗弃罪

案号:(2015)滨塘刑初字第188号

无罪理由:被告人田××主张,其在黄一×在五中心医院治疗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亦支付了护理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两位护工及黄三×的证言所证实的田××探望黄一×的频率并不一致,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田××断断续续与孩子一起到医院探望黄一×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虽然黄一×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法律规定的“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田××对黄一×负有扶养义务。但自诉人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田××在主观上有遗弃黄一×的故意,亦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田××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故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田××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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