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合规辞退试用期表现
不合格的员工?
一、防范试用期用工风险从招聘员工开始控制
(一)招聘控制与试用期约定
1、招聘控制: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要求劳动者进行声明(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2、试用期约定:
(1)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2)在试用期的规定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所以,现在很多企业的劳动合同时间都十分有默契的定为三年,这样就可以把试用期放在一个很适合的时间,三个月。
(3)在三个月的试用期中,前一个月是试用考核的最佳时间,我们不去谈一些故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工作者在第一个月中需要花大力气去考核这个员工是否适合公司的发展和工作,在一个月结束之前,决定这个员工的去留问题。在这一个月里,对于适合的、优秀的员工,我们当然是开心了,但是,对于一些并不怎么样的员工,我们要注意收集好员工的“不胜任”证据,包括上司及同部门同事对其工作的评价,其工作的成效等,这些将成为砍掉不适合员工的重要资本。
(4)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辞退上,为了防止一些不道德企业,加入了“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前提,所以如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没有很好的去收集不胜任条件,可能会留下一个伤口。
二、试用期哪些情况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提前三天。
2、协商解除
3、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最常见的一种。
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如何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设计好录用条件
1、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如诚实可信、身体健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2、对录用条件的公示不可或缺(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本单位的录用条件)
方法:
1、通过固定的招聘公告来公示
2、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劳动关系建立前,发送聘用函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把岗位职责要求作为录用条件)
6、招聘中严格审核材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附加试用期补充协议。
总之,严格按以下流程执行就可以合法合规解除试用期考核不过的员工。
1、明确录用条件和试用时间
2、试用期指定指导老师
3、试用期间有明确的试用期计划
4、分阶段对员工进行考核
5、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试用期满评价
6、试用不合格的,劝退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辞退试用期表现不合格的员工
7、注意保留证据,因为企业有举证要求。
案例分析:
请人小明应聘至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双方订立3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2020年2月28日,某公司技术主管对小明进行考核,认为小明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2020年3月2日,某公司决定以小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了工会,工会予以准许。
2020年3月3日,某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小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由于小明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随后,小明申请仲裁。
庭审中——小明称,公司招用时并未提出具体的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内亦未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在试用期结束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辩称,公司系在试用期内对小明进行了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小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试用期满后,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满后,能否以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此为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
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其中,
第1项为必要条件,只有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自的了解和考核。
第2项属于条件依据,由用人单位自主确立,是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所在。
第3项属于事实依据和证据要求,只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才能在法律认定中发挥作用。
第4项属于时间要求,它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了时间上的限制,即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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