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行为内容 | 立案标准/刑罚条件 | 量刑标准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见注一),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见注二)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6个月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见注三) |
注一: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见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
注二: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②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④ 非法占用本款第② ③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⑤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3、(林地)“数量较大”,是指:
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① ②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④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① ② 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4、(草原)“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5、(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6、(林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7、(草原)“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①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② 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③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④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⑤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注三:
本条根据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具体标准,尚待司法解释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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