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财税〔2018〕164号文,内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实操中的经济补偿金性质和种类非常多。今天借此文章,我们来具体解读一下财税〔2018〕164号文里的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希望实践中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政策来源
1、《财税〔2018〕164号》文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实操疑问
上述政策重点已划,本文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
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相关免税的规定?
三、实操方向
1、案例支持:“本院认为,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本质上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则系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通知》规定的情况,故不具备适用《通知》规定的前提。该项通知系考虑到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面临的特殊困境,而专门对该类人员作出的有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2016)沪01行终19号)
2、税务机关咨询:热线答复非常确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适用上述通知免税的规定。
四、知识点拓展
1、“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里面的3倍数额,具体基数如何计算?是月平均还是年平均额三倍?
答:年平均工资的再三倍。用上海举例:2021年7月,上海公布了上海2020年度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338元。(2019年的社平工资是9580元),那2021年7月1日开始,上海市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个税免征额为10338元/月*12个月*3倍=372168元。凡是经济补偿金在372168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从本文规定来看,若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获得372168元以内的经济补偿金,仍然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和申报个人多得税。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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