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就《购房意向书》的履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2》,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协议约定,被告未能提供房屋,故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1日前将房款408万元返还原告,因被告未依约履行退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408万元,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双方均认可滞纳金的性质属于违约金,对此我不持异议。原告主张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5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对此,被告辩称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过高且应从2018年12月21日起算。我认为,协议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三,该计算标准属于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依协议约定,被告超出2018年12月21日未退还房款应支付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应从2018年12月22日起算。综上,被告应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
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40.6216万元一节,原告认为《购房意向书》第7条关于原告不得主张违约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为此,原告主张违约金40.6216万元。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以《购房意向书》第7条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40.6216万元,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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