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华山帮帮帮节目。今天是宛城区检察之声,邀请到的嘉宾是宛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时荣利。今天给大家讲的是法律是如何规定拐卖犯罪的。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牵动了无数人的神经,在全社会掀起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大讨论,让受害者得到救助,让违法犯罪者得到依法***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

是的,2022年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批准逮捕,以涉嫌虐待罪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民批准逮捕。案件涉及的其他事实正在进一步侦查取证。

我想起多年前以真人真事为原型的电影《盲山》,导演李杨用纪录片的手法讲述了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至某法盲山区,多年后被解救的故事。这部电影的整体氛围是比较压抑的,它直截了当地将这种非法贩卖女性的险恶交易展现得一览无遗。

电影表达出了人性的复杂,有拐卖者、收买者的罪恶,“看客”的麻木与冷酷,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受害者白春梅的自我救赎,她一次次地被抓回来虐待,又一次次地逃跑,始终不放弃,即便被迫怀孕生下孩子!她的肉体可以被强暴,但她的灵魂始终没有被征服,这是人性中最高贵的地方,在我们被打动的同时,也呼吁更多的人去关注、去聆听遭受这些不公事件的女性的心声。

历史上是如何规定拐卖犯罪的呢?

据史料记载,关于拐卖犯罪最早进行法律规制可追溯至秦汉时期。《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趾)以为城旦。”唐宋时期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为方式、犯罪首从以及行为对象等标准进行了细致化、类型化区分。《唐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宋代独特的厚嫁之风致使杀女婴、拐卖妇女获取高额嫁资的现象。《宋会要辑稿》中记录了当时这种社会现象:“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宋代出现了职业的人贩子——“生口牙人”,即专门从事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不良行当。《宋刑统·贼盗》“略卖良贱”条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唐代相同,区分略卖与和诱。元朝针对拐卖妇女的社会现象,采取发布官方政令的方式进行规范。《元史·刑法三》详细记载了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定:“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妻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大明律·刑律·贼盗》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亦有相同规定。

那么,现行《刑法》法律是如何规定拐卖犯罪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个选择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该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法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卖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典型案例:

1.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拐卖妇女罪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2.王承福等人拐卖儿童案

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承福与张花玲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3.6万元。最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承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花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件。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交由他人抚养并收取钱财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3.尹启兰等人拐卖妇女案

2014年6月,被告人贺承庚与被告人尹启兰一起将刘某妹(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做媒嫁给衡南县泉湖镇的彭某武(另案处理),贺承庚、尹启兰各获得500元媒人钱。彭某武发现刘某妹系智障后,与贺承庚、尹启兰一起以做媒的名义将刘某妹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谢基亮,彭某武分得2000元,贺承庚、尹启兰各分得1550元。刘诗秀、谢基亮母子发现刘某妹系智障后,与王雷生、张才秀、全某幼(另案处理)一起以做媒的名义将刘某妹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柏。张某柏后将刘某妹送回刘某妹的母亲袁某荣家中。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尹启兰、谢基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贺承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刘诗秀、王雷生、张才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判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做媒为名行拐卖妇女之实的案件。被害人系精神疾患妇女,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被告人以做媒为名将刘某妹数次转卖,获取非法利益,构成拐卖妇女罪。

针对拐卖犯罪,有何建议?

1.***重视,层层落实,各级部门相互配合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党中央***对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持续高度重视。

公安部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第一时间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同时,充分发挥民政、卫健、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在福利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希望更多的被拐人口,早日回归家园。

2.加大宣传,提高群众防拐意识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要求当代中国在处理拐卖犯罪的问题方面是不断加强普法、进行法律宣教。各级职能部门立足本职,借助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加大防拐知识的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针对拐卖妇女、拐卖儿童的意识。

提醒千万不要轻信街头巷尾的招工、招聘广告,更不要相信“招工人员”在车站等地方的游说、高薪诱惑,切勿轻信老乡熟人的甜言蜜语。找工作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所,如果需要得到相关帮助,可联系妇联、劳动部门或派出所等值得依赖的机构。不要接受陌生人的请吃、请玩,不要轻信网友,不要擅自和网友见面,不要和陌生人乘车去远处或陌生的地方,切勿吃喝陌生人给的食品饮料,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接受小恩小惠。

***上,拐卖妇女儿童引发了各位代表的热烈讨论,希望有更多更好的建议被采纳,更多人引起重视,更多人敢于起身反抗,愿公平正义的阳光照射祖国的每一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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