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作为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把诸多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整合,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实现了对我们每个人生、老、病、死的全程陪伴。《民法典》涉及七编,共1260个法条,其中就包含了对此前《收养法》的吸收,收养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5月27日9:00——10:00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FM99.9《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民法“典”亮生活》特别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张鹏宇律师,和您一起关注:《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一)。
张鹏宇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收养”的相关条文规定在了《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共涉及“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三节内容26个条款。我们要充分的理解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收养相关问题,必须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在收养关系当中,主要会涉及三个主体: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且《民法典》第1093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未成年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相较《收养法》,如今的《民法典》在吸收该条款方面,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了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们提到的收养关系的三个主体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是自然人,但送养人并不一定是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第1094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主要有三类:
第一,“孤儿的监护人”可以做为送养人;
第二,“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第三,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正常情况下是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在《民法典》第27条就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情况,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除了父母外,担任监护人时是有顺序要求的,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其次,哥哥、姐姐,再次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二,要说明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是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人如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祖父母是否也有权决定送养未成年人呢?
不是只要作为监护人就有权送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095条规定,如果祖父母作为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要达到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
另外,还需要特别提醒大家,前面我们说的监护人送养,是在未成年人父母尚在的情形下,只是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未成年人为孤儿的,若他的祖父母作为监护人,是需要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民法典》第109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有抚养义务的人”指的是哪些人呢?
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对孤儿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民法典》第1074条、1075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再给大家举个例子,未成年人小王的父母都已死亡,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抚养义务,当祖父母担任小王监护人时,其送养小王行为应征得外祖父母同意,外祖父母不同意且祖父母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由外祖父母担任小王监护人。
作为健康的生父母是否可以直接送养未成年子女呢?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097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时候,才可以单方送养。
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作为收养人?现在《民法典》对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是否有新的变化?下期节目,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张鹏宇律师,继续和您一起关注:《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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