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案。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死刑,这个结果是我国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示,实现了作为现代法律基础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受到中国刑法的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第6条明确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适用的属地性,既是一国的司法主权,更是一国的国家主权。1927年的“荷花号案”对此做了经典的阐释。属地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行为人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无论其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该国均可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对其罪行适用该国刑法予以追诉。结合本案,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适用情形,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遵循了刑法适用基本原则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均将故意杀人明确规定为犯罪,甚至有的国家还将直接故意杀人界定为一级谋杀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是全球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满足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死刑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标准完全吻合,即《公约》要求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罪行极其严重。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在被害人拒绝与其继续交往后,蓄意实施谋杀行为,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被判处死刑。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充分体现。
总之,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是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基础上审慎作出的判决,是对“罪行极其严重”及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客观判断的结果,充分评判了其故意杀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突显了我国刑法适用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彰显了刑事司法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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