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福安,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区北席村新开街88号,身份证号:132325196502212815,联系电话:15081835111。
被执行人:刘红卫,男,1971年12月28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外环古城东路98号, 联系电话:刘红卫15131187888 张爱英13932198129。
申请事项:
请求执行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冀0109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卫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1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卫向申请人支付石材款1万元;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卫向申请人支付厂房占用费5万元;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卫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所欠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刘红卫承担诉讼费4000元及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冀01民终13067号民事判决书即维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09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红卫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1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支付石材款1万元,支付厂房占用费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00元,但被执行人到期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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