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讲了五种定金类型,不过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金主要是指违约定金,包括接下来的第587条规定的也是违约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性质的,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从约定内容能够明确判断出定金性质的,则依据双方的约定。因此,如果约定的定金不是违约定金,而是立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其他定金类型,务必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其他与定金合同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务必区分定金与订金、押金、保证金、订约金等
区分定金与订金、押金、保证金,不仅在于要注意字眼:例如“定金”与“订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合同中需要规范的表述——如果没有使用“定金”而是使用了别的字眼,很容易导致性质认定错误;但即使是使用了“定金”一词,法院对其性质是否能认定为定金,仍会根据合同前后文进行审查。
二、定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超出部分视为预付款。
三、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定金合同也无效,即不能产生约定的金钱担保效力。
四、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不似一般合同,在通常的承诺生效或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而是需要在定金实际交付时,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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