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为间接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作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作代位继承权。
本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
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要件是:

(1)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丧失继承权。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为代位人可以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即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25-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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