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资格有异议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宅基地征收案件
张某母亲为石村四组村民,2007年12月张某出生,并随母亲落户至石村四组。2015年,张某父母离婚,其跟随母亲生活。2021年12月10日,因当地水利需要征地,石村四组发布征地补偿款分配通知,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7000元,但未向张某分配。理由是张某的父亲是外村人,张某的户口应该跟随父亲落户。
但张某自出生后户口一直在石村,未发生过变更。他也常住石村,为法定石村村民,有承包家庭资格,有依法承包的土地和在石村依法交纳着农村医疗,履行了村民义务。
为证明张某的户籍,张某父亲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张某非该村村民且未参加村集体经济分红,但石村四组依然没有将张某列入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之中。
由于石村四组无独立账户,其资产由石村村委会监督管理,张某在进行法律咨询后将石村四组和石村村委会同时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张某的户口登记在石村四组,并在村组参加并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属石村四组合法在册村民。故张某要求依法分配与该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集体收益每人7000元,被告石村四组应当支付。被告石村村委会在其代管被告石村四组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石村四组支付张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000元;二、石村村民委员会在其代管石村四组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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