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某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比如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在一审法院管辖的确定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但是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是说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法律关系为合同履行义务瑕疵的话,除了货币和不动产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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