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52条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相比较于《继承法》属于新增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措辞修改,新增“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但书规定。
法信· 裁判规则
1.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去世的,其应享有的份额发生转继承——薛永红、薛晓红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涉案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之一已去世,故其享有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应享有的份额;其他继承人提供的录音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号:(2021)苏0682民初182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9月10日
2.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鞠某、何某1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并未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该遗产不是被转继承人和其死亡时的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转继承人父母的遗产。因此,遗产首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转继承人可以继承案涉房产的三分之一,其次才能由两个转继承人分别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的二分之一。
案号:(2020)黑民申215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7日
3.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陈某等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并综合考虑赡养情况、遗产折抵因素等酌定合理的继承份额。
案号:(2020)京民申480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9日
4.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转继承其应予继承的遗产份额——马某1与马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分割前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一死亡的,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转继承其应予继承的遗产份额,在综合考虑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遗产。
案号:(2020)京民申17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5.擅自处分遗产者死亡时间距其处分遗产时间较长,其自身继承份额应视为在日常生活中消耗,不发生转继承——陈玮、吴少芳诉王兆臻、谭晓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1、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遗产被处分而丧失,其他继承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遗产被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擅自处分遗产者死亡的,应首先从其遗留财产中扣除其他继承人对被处分遗产的继承份额;若擅自处分遗产者死亡时间距其处分遗产时间较长,其自身继承份额应视为在日常生活中消耗,不发生转继承。
2、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事原则,继父母是否支付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是否对继子女进行教育或生活上的照料、是否有明确的抚养意思表示应作为衡量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重要条件,表面上的共同生活并不足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4年5月16日
法信▪司法观点
1.发生转继承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发生转继承的条件包括:一是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转继承人只有在此特定的时段死亡才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则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则是一个新的继承问题,不存在转继承。二是被转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不复存在,所谓的转继承也就无从谈起。三是遗嘱没有其他安排。所谓遗嘱没有其他安排,就是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没有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
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所谓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就是不管根据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应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都适用转继承。转给其继承人,就是被转继承人应得到的一切遗产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被继承人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甲死亡后,留有遗嘱指定将其中的一古董青花瓷瓶传给其长子乙,对于其他财产未做处理。在遗产分割前,乙不幸身故,生前未作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乙的继承人中仅有已出嫁的女儿丁。在分割遗产时,丁欲取走该青花瓷瓶。丙认为该古董系传家之宝,应当由其继承,故拒绝交给已经外嫁的丁。根据转继承的有关规定,由于甲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该古董由乙继承,虽然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但因其并未放弃继承,故其应得的遗产,应通过转继承来继承。丁作为乙的继承人,有权经转继承权取得该青花瓷瓶,丙不得拒绝。
2.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比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发生的前提都是继承人死亡,但二者也有诸多不同:一是基础事实不同,虽然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中继承人死亡是基础,但代位继承中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血亲及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转位继承人包括所有法定继承人。三是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则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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