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行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直接侵害了权利人民事权利的人,称之为直接侵权人。但有一类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 其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防免损害发生的义务,由于未尽该义务而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发生,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称之为间接侵权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向用户提供网络平台,一方面,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 ,网络平台和空间的开辟也为用户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提供了便利 。作为网络服务者,因开启了这一危险关系,就负有了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管、及时删除、屏蔽、断开侵害他人权益信息的义务。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构成间接侵权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上述经营者对进入该场所或该活动的人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在其所能控制的范 围内,采取其能力所及的合理措施,防止他人的权益被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 结果的扩大。如经营者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即构成间接侵权人。

间接侵权行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负有保护、教育等义务,因未尽到义务导致损害的,机构即构成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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