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直接侵害了权利人民事权利的人,称之为直接侵权人。但有一类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 其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防免损害发生的义务,由于未尽该义务而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发生,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称之为间接侵权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向用户提供网络平台,一方面,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 ,网络平台和空间的开辟也为用户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提供了便利 。作为网络服务者,因开启了这一危险关系,就负有了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管、及时删除、屏蔽、断开侵害他人权益信息的义务。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构成间接侵权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上述经营者对进入该场所或该活动的人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在其所能控制的范 围内,采取其能力所及的合理措施,防止他人的权益被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 结果的扩大。如经营者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即构成间接侵权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负有保护、教育等义务,因未尽到义务导致损害的,机构即构成间接侵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