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享受的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每一个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分男女、种族、阶级、财富、宗教等的不同,仅凭其自然出生的事实就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高低、多少的区别。
村里集体土地要被征用,分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小组开会否定了为爱从邻村“入赘”而来的老王,和他婚后所生孩子小王分得补偿款的资格——这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老王婚后户口已迁入村里,老王的小孩小王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且其出生后户籍随父母登记,他们父子俩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分到补偿款。
不分身份、性别的不同,作为自然人的老王、小王和别的村民一样,平等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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