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张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收派员,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计件提成。张某认为,虽然收派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上自己并不能自主安排休息,而是要按照公司的排班情况工作,每天至少加班4个小时,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拒绝。张某为此申请仲裁。
快递公司认为,收派员岗位依法经人社部门的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并且,张某的工资中有计件工资,其多派件提成就高,公司每天派给张某的任务量都是和张某协商过的,张某如果想休息,公司可以不给其安排任务。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为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种制度下,用人单位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此种制度下,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劳动者某一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每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它是因工作性质、特点或者职责的限制,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为避免用人单位随意适用特殊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人社部门的审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相应岗位劳动者不适用法律中有关加班费的规定。
张某所在岗位经人社部门的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要求加班费于法无据,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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