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首,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才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中,自动投案是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自动投案呢?我们就用李四来举个例子,分情况说明:
李四很缺钱,就到街上去抢劫,抢劫之后,他怎么做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呢?
第一种是标准的主动投案的情形:李四主动跑到派出所,和民警说:“我昨天抢钱了,现在很后悔,希望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所以我来自首了。”
第二种是委托他人投案的情形:李四抢了钱在跑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了,经过抢救醒了后,李四心想,哎,这是不是老天对我的***罚啊?自作孽,不可活,俗话说得好,浪子回头金不换,我还是赶紧投案吧,免得遭更大报应!于是委托护士帮他打电话自首。
第三种是形迹可疑被挡获的情形:李四半夜抢了钱后,带着个墨镜怕人认出来,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巡逻的警察,警察看到李四形迹可疑就将其拦下。李四一心虚就承认自己抢钱了。
第四种是投案途中被捕获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经过一晚上的思想斗争决定第二天一早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结果第二天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就被公安机关捕获,这时李四说,“警察叔叔啊,我正准备来找你们自首呢!”警察叔叔问到,“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是准备来投案自首的吗?”李四把微信打开说到,“你看,我刚刚发了个朋友圈说我正在去自首的路***!我妈都给我点赞了!”这里我想说明的是什么呢?关于投案途中被捕获情形要认定自首需要经过查实确实有证据证明其主动投案的意愿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五种是亲友规劝陪同的情形:李四抢劫回家后被老婆发现,老婆说我们虽然缺钱但是不干那违法犯罪的事情,我陪你去自首吧。李四幡然醒悟,就和老婆牵着手一起往派出所去了。
第六种是通知到案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第二天,警察电话通知李四去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李四接到电话后就乖乖去了公安机关。这种情形也属于自动投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四涉嫌的是职务犯罪,那么即使被电话通知到案也不符合自动投案要求,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七种是原地等待无拒捕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自己拨打了110说,“这里有人抢劫了。”他没有在电话中承认自己的抢劫事实,也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在警察到来后主动交代了刚刚抢劫的事实。又或者是,李四在抢劫后看到旁边有人目睹了他抢劫的全过程,那人掏出手机报了警,李四就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最后配合警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第八种是一般性排查交代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就回家睡觉,第二天警察就排查到李四这里,这时警方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但在排查询问时李四主动承认了自己的抢劫事实。
第九种是余罪交代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又去强奸了另一个妇女,当天晚上就被警察抓走,但是警察还不知道在此之前李四还有抢劫的犯罪事实,这时李四主动向警方交代了抢劫的事实。那么,李四就在抢劫罪这个罪名上成立自首。
以上就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些自动投案的情形,如果你还遇到过其他情形,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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