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几次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姜某与电动汽车公司自2013年9月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陆续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后姜某以电动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已订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查明,电动汽车公司依法于2017年10月停工停产,2020年3月宣告破产)。

那么,双方是否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判决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签几次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在法院审理中,一是因姜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与电动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二是姜某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又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合意;三是在2017年12月31日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姜某也未提交继续为电动汽车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所以,并不是只要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等同于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当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而不是等用人单位和你去沟通,如果姜某在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主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采取又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法,法院的判决或许会发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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