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法院审理中,一是因姜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与电动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二是姜某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又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合意;三是在2017年12月31日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姜某也未提交继续为电动汽车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所以,并不是只要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等同于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当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而不是等用人单位和你去沟通,如果姜某在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主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采取又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法,法院的判决或许会发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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