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89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XXX,身份证号:610326XXXXXXXXXXXX,家庭住址:陕西省宝鸡市XXXXXXXXX,电话:183XXXXXXXX。
被告: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岳旭阳,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四路1号移动综合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RKG51Y。
被告:李XXX,男,1992年7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3261XXXXXXXXXX,家庭住址:陕西省宝鸡市XXXXXXX,电话:1357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原告房租7600元,押金1900元,合 计9500元人民币。
2、判令第一、二被告赔付原告合同违约金3800元人民币。
3、判令第一、二被告赔付原告因违约造成的冬季取暖费用损失, 合计1500元人民币。
4、判令第一、二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损失费用3000元人民币。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租赁了1套房子(房子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XX1期2号楼XXXX)并签订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告违约,原告无法与被告方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中介)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被告单方面通过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12月10日宣告解除合同,所涉案租赁房屋所属人要求原告搬离房子,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居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并前往被告住所解决问题,均无法联系到被告。
2019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人李XX(系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人员),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将6个月房租和房屋押金通过支付宝依次转入被告人李XX支付宝账户,共计13300元人民币。据了解,本次涉案房屋为被告人李XX从房屋所属人处以高价(2700元/月)承租,并以低价(1900元/月)出租给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并以个人身份担保此房子可以放心入住,当时原告要求提供此出租房屋关于中介与房屋所属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委托书,被告只出具模糊的电子版材料给原告查阅(部分内容无法看清),原告要求出具清晰的相关材料,但被告当时说无法提供,并承诺会亲自前往公司调取以及复印涉案房屋关于其与房屋所属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委托书。签订合同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人李研索要涉案房租相关材料均未果。由于被告人李XX以个人名义担保为原告提供涉案房屋关于中介和房屋所属人的房屋租赁材料,但签订合同后又无法提供,导致原告无法判断涉案房屋和中介公司的真实情况,造成原告不能及时止损。再之,此涉案房屋的所属人与中介公司(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与中介公司(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承租合同均为被告人李XX经手,在与原告签订房屋承租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租赁信息,存在诱骗原告尽快与中介公司(陕西荣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涉案房屋承租合同并缴纳半年房租和押金的行为以及动机。
由于原告与其妻子一块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原告妻子怀有身孕,此次事件对原告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法判决。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
时 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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