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口XX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XX区XX大道XX号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号码:139XXXXXXXX。
被告: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海南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1XXXXXX,电话号码13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XXXX元,并支付利息XXX元(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XX月XX日);
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海口XXXX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农资产品批发零售业务。20XX年X月XX日,被告崔XX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农资产品,结算方式为买方收到卖方产品三日内支付全部货款。20XX年X月XX日,原告按照被告的下单要求,将价值XXXX元的货物通过物流车发货至被告指定的提货点,并告知被告联系物流车司机提货。被告收到货物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供应了肥料,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之义务。被告逾期不清偿货物欠款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影响原告的正常资金运转,破坏正常的行业秩序,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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