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收费标准)

刑事自诉案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概念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特点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特别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收费标准)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一、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可以由被害者提起自诉的,最常见的就是重婚罪、遗弃罪等等。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时候,需要准备好自诉状,同时还要有足够充足的证据。

二、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很多时候需要被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需要知道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1、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

2、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4、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 :

(1)有无明确的被告人;

(2)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

(3)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

(2)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

(3)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提起刑事自诉是指被害者如何向人民法院控告相关案件,对于普通人来讲,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很多人都搞不清楚。

三、刑事自诉案件败诉后的相关问题

刑事自诉败诉后的法律后果相关问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情形。在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自诉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成立时,法院不会支持自诉人的请求。即败诉只是自己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有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倘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得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四、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是否立案?

部分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也会立案,比如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等,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人侵害,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的,受害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人身安全有效保障,被告人拒不赔礼道歉,作出相应赔偿退回违法所得的,受害人应当履行权利,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或提出合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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