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益。
概念与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体性派生出来的。
知识产权的特性
- 无形性:知识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知识产权的无形的财产权。
- 专有性:独占性或垄断性,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 地域性: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 时间性: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1.著作权法
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为宗旨,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作品。
2.专利权法
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权法
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创造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
4.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法律
我国已制定了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条例。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合同法 》 等法律适用于对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的保护。
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
也称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由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邻接权
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作品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共同点是它们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保护期为 50 年,即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和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 《 著作权法 》 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内容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客体是指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
1.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和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人有两类,一类是作者,一类是作者以外的人。
-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①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③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④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及其传播的形式。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 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如是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的作品。
- 可复制性。它是指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①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① 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
② 须有独创性;
③ 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
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下面几种情况:
① 发明人或设计人。
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③ 合法受让人: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④ 外国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也称专利保护的对象,亦指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中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其典型区别如表:
商标权
-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被视觉所感知的标记。
- 商标权也称品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客体。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从内容上看,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等,其中使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 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许可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应当提供合法的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 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处分。
- 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
招标( invitation to tender )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招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
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标书,争取中标的行为。
《招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 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投标三大禁止条款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开标
项目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项目招投标——招投标程序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了有关***采购的相关活动,明确了***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进行了规范。
标准规范
标准的分类
- 国际标准: 150 (国标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家标准: GB 一中国、 ANSI 一美国、 BS 一英国、 JIS 一日本
- 区域标准:又称为地区标准,如 PASC 一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 CEN 一欧洲标准委员会、 ASAC 一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 ARSO 一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
- 行业标准: GJB 一中国军用标准、 MIT – S 一美国军用标准、IEEE一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制订的标准
- 企业标准
- 项目规范
标准的编号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标准代号+专业类号+顺序号+年代号
- 我国国际标准代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T、指导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 / Z 、国家实物标准代号 GSB 。
- 行业标准代号:一般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如汽车 QC 等。
- 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 DB 加上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组成。
- 企业标准代号:由“Q/”加上企业代号组成。
软件工程标准
“软件工程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标准有 10 余种。主要考查的标准有
- 《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 l 部分 GB / T16260 》 、
- 《软件文档管理指南 GB/T16680 》 、
- 《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12504 一 1990 》 、
- 《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GB/T14394 一 2008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1526 一 1989 》 、
-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GB/T9385 一 2008 》 、
- 《软件工程术语 GB/T11457 一 2006 》 、
- 《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GB /T 8567一 2006 》 。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1部分 GB/T16260》
” 软件质量”是软件特性的总和,软件满足规定和潜在用户需求的能力。该标准认为软件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关注不同的产品质量,度量质量方法也不同。
1.质量分类
软件质量分为内部质量(开发中)、外部质量(开发过程外)和使用质量(用户角度来看)三部分,具体如图所示。
2.质量模型框架
软件质量分为内部质量(开发中)、外部质量(开发过程外)和使用质量(用户角度来看)三部分,具体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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