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前言

2020年末,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历经两年时间完成征求意见并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本次准则修订继续坚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预计将对我国保险行业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我国保险行业现行的会计准则主要为2006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但随着我国保险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行业竞争加剧的现实状况,对会计准则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不断提升,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鉴于此种背景,尽早出台科学完善的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及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平稳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尚未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但随着本次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在资产端、负债端的会计处理依据基本完备,未来新准则的全面实施预期将会推动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结构及报表情况产生较大变化。本次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变化更侧重风险评估原则,涉及履约现金流量、保费收入、计量单元等方面。本文将针对新旧准则变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保险公司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面临挑战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更加侧重风险属性原则,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或将提升,相较于财产险公司而言人身险公司的保障期间更长,受影响程度更大

保险行业具有经营的长期性,寿险行业尤为突出,保障期间和会计期间的不匹配对财务报表科学准确地反映经营成果提出较高要求。相较于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规定来看,本次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同样体现出风险评估的这一主线原则,在保险公司合同计量、收入确认、负债评估和报表列报等方面变化明显。

1、对保险合同确认的影响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合同的识别、合并和拆分上更加注重依赖风险判别并提升精细化程度,完善了保险合同计量模型和精算假设,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同会计成分按照对应的会计准则予以确认计量。具体来看,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据此判断是否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不再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同时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合同组合。适用准则方面,对于保险合同中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成分、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承诺适用于第14号准则—收入;对于经上述拆分后的组成部分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此外对于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的,同样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合同成分确认更加以未来履行责任情况为依据,突显保险保障功能在初始确认环节的重要性。

2、对保险公司收入的影响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突出利源因素,或将加大保险公司收入增长压力。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认定做出较大改变,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约进度分期确认保费收入并且剔除投资成分,准则变化有助于提升履约期限和收入期限的匹配,同时通过剔除投资成分使得保费收入更具有保险保障的特征。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储蓄偏好导致现有部分保险产品具有投资、储蓄功能,若剔除投资成分后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面临下行压力,特别是对成立时间较短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短期内依靠利差推动盈利的模式或将受到较大挑战;新保险合同准则以服务履约情况判定收入确认时点,与此前发布的收入准则原理趋同,同时收入确认随着保险保障期间的拉长,保费收入的堆叠效应或将加大。此外,在利润表现方面,很多险企都会通过做出有利精算假设来确认更多的当期利润,进而粉饰财务业绩。此次修订之后,保险公司无法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的信息质量,更好地体现险企的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

3、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影响

新保险合同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下以准备金提转差调整收入与履约义务之间错配的模式,未来保险合同负债评估难度或将加大。新保险合同准则更加突出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之间的联动,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水平。现行准则下保险负债的评估变动反映在当期损益中,这也给保险公司通过调整评估假设等手段调整利润规模提供了可能。新保险合同准则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受折现率变动而造成的影响,保险公司可选择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而减少折现率变动对损益的扰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包含履约现金流和合同服务边际,这一点同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计量方式形成呼应,但另一方面对于现金流估计、风险调整和折现率等方面的判断也加大了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难度。

二、未来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对保险公司在产品结构、资产负债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形成一定挑战,从长期看将推动保险行业业务回归本源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坚持风险导向的基本原则下将保险合同现金流、合同义务、利润来源等部分进一步细分,相较于现行准则下的报表编制难度有所提升,对我国保险公司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战略规划将产生较大影响。

保险行业需求端的现实状况短期内难以有明显改变,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提出较大考验。与国际上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相比,我国保险行业虽历经近年来的高速发展阶段但仍处于相对滞后的水平,一方面居民的保险保障意识有所提升,但面对可投资金融产品相对匮乏的市场供给现状以及较高的储蓄偏好,居民对保险产品中投资、储蓄成分的需求较为突出,在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承压的背景下,结合居民家庭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此种储蓄功能型产品的供需状况短期内难以明显改变。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为保障业务发展及财务表现的相对平稳,对于保障型产品的占比调整将是逐步提升的过程,加之保费收入的确认随着合同服务边际的逐步释放,保险公司将加大对高价值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

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要求提升,保险公司数据系统、财务系统建设预期支出加大,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管理压力提升。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细分保险合同的不同会计成分,收入则根据利润来源的不同进行列示,传统利润表中通过准备金提转差解决收入与履约义务之间错配问题的模式被改变,转而将准备金分解到各个科目中,提升了报表科目对于利润驱动的反映。但另一方面,合同成分的准确划分需要保险公司掌握更多的分类数据,特别是业务端的基础数据,以提升成分划分、成本预估等方面的准确性,为实现这一目标势必会加大保险公司在系统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面临系统建设与实施成本方面的权衡。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或将影响保险公司战略规划,更加聚焦产品价值与保障功能,长期将有助于保险行业回归保险保障的本源。财务报表虽然作为对经营成果的反映,但通过行业横向对比也会倒推保险公司改变自身战略及经营规划以增强综合竞争实力。新保险合同准则更加突分层管理、风险预估、利源驱动等概念,势必会带来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方式上转变,例如对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及考核方式的改变、精算假设对财务管理的支持等方面。

虽然距离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尚有一段时间,但我国保险公司仍面临诸多挑战,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头部效应明显,对于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更应该积极行动,尽快适应准则变化并积极谋划产品结构、绩效考核、精算假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改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家庭财富不断累积、中产收入阶层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应跟进市场需求变化,积极开发价值客户,以应对未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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