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产生错误认识,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
0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自然人;
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用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02.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典》调整,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03.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0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小于劳务合同。
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05.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06.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实践中,常常也会出现虽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内容也是劳务合同,但是具体履行中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或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
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所以说签的合同上写的是劳务合同,但是不一定就不是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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