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和限制减刑等概念听听就很陌生,与善良百姓无关。笔者结合今天两个大家都很关注的案件的一审公开宣判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相关问题,我们共同学习。
一、刑罚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种类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常用的主刑为有期徒刑和拘役,拘役主要是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常用的附加刑为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可以和主刑并用还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主刑刑罚的期间
管制刑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单独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数罪并罚的处罚规则
主刑的适用在数罪并罚情形下,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外,管制刑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分为两种,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死刑可以覆盖主刑的其他刑种,无期徒刑可以覆盖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种。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死刑缓刑执行的适用
《刑法》都五十条的规定如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的司法解释可以在不违背刑法具体条文的情况下,进行具体的相关规定。
五、正常减刑和限制减刑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正常减刑下,死刑缓刑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2年期满后依法可以先减刑为无期徒刑,再次减刑必须执行四年以上,因此经多次减刑,但是最终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以上期间不包括死刑缓刑执行期间)。
4.限制减刑情形下,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六、终审监禁的适用
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具体在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这也是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主要特点是对犯罪分子的贪污及受贿行为,由于罪犯罪行极其严重,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假释,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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