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负责人的行政处罚。(隐去行政处罚机关信息,见谅)
行政处罚公告案例:
**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21〕第51号
2021年9月29日湖北进川物流有限公司在麻城车务段黄州车站货场作业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整改要求,未按铁路装卸作业标准进行装卸,擅自提前动车作业,司机驾驶夹抱叉车装运浆纸进入棚车,将外勤货运员撞倒推行,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2021年12月9日,**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湖北进川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3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湖北进川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江作出处28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涉及法律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2014版进行了修订,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处罚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先后对有人员伤亡的责任铁路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以前铁路运输企业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大多是企业内部进行考核,行政处罚的较少,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压力加大,有利于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案件定性探讨:
本案例是叉车司机驾驶夹抱叉车装运浆纸进入棚车,将外勤货运员撞倒推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定性为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有待商榷,应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铁路交通事故定义为:“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案中人员伤亡是叉车司机不当驾驶叉车造成的,不是由于机车车辆运行相撞造成的,事故的情形与《条例》定义的铁路交通事故有区别。
查国家铁路局官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共7项,其中第三项:“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分析等工作”。地区铁路监管局调查的权限是铁路交通事故,不包括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因此铁路生产安全事故是由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还是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调查,还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明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