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骨罪案例)

3月24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侮辱尸体罪案件。法庭当庭宣判,两被告犯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于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骨罪案例)

2020年12月30日下午,翟某到蒋某芬在营山县城经营的足浴店按摩,按摩结束后,翟某继续在店内休息,当蒋某芬前往查看时,翟某已经死亡。事发后蒋某芬担心被牵连,并未报警,慌乱之中便联系其兄蒋某太,两人共同商议后决定抛尸。两人将翟某的尸体用口袋装好后,由蒋某太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尸体运至周边村镇垃圾堆里。2021年1月26日,翟某的尸体被附近村民发现遂报警,经鉴定,翟某系因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

合议庭认为,蒋某芬、蒋某太违背公序良俗,随意抛弃他人尸体,侵犯死者尊严,伤害死者亲属感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为我的无知和冲动,害了自己,也害了我的哥哥,以为只要人不是我杀的就跟自己没有关系,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现在非常后悔!”在最后陈述时, 蒋某芬表达了深深的忏悔。

法官提醒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其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尸体进行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侮辱尸体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发现尸体后请不要随意处置,应立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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