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消费者和商家的商品买卖不同,保险商品的买卖是建立在合同这一法律契约基础上的,因而这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第三,必须合法,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性:
- 双务性,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双务合同对应的是单务合同,指一方只发生权力另一方只履行义务,比如赠与合同。
- 射幸性,射幸简单来说就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保险合同对于单个的客户来说具有一定的机会性特点。
- 补偿性,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和部分健康险中的费用补偿保险而言的,即在客户出险后,保险的理赔金额不能高于损失数额,最高赔偿金额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
- 条件性,只有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用履行义务。比如事故发生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客户生病住院是在规定的医院进行的、又或者是驾驶员要有驾驶证车险才会赔……。
- 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 个人性,指保险合同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比如:张三喜欢开快车,经常出险,李四开车谨慎,如果张三去投保,可能被拒,李四要把车卖给张三,则不能把合同同时转让给张三,除非经过保险公司同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