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赔偿,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书》,那此类《终止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呢?
真实案例:
2019年5月31日,公司提出与叶某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5月31日,公司向叶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内容为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6月16日,公司与叶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载明:叶某于2014年4月到公司处工作,现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协商,公司一次性补偿3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部费用(包括社保、各类补偿等);至此,双方无任何其他劳动关系,叶某不得就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此协议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一次性了结,公司保留追究叶某扩散的权利;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叶某认可当日已收取3万元现金,并在收据上签字。据证人证言,其不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情况,事后叶某向其透露了补偿情况等;其陈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食堂等地威胁了叶某。叶某陈述,已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内容告知了梁某、肖某等3人。2021年1月13日,叶某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事项:A公司对叶某2020年5月3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无效,撤销该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补交2014年3月24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补发2020年6月至12月双倍工资30000元。该委裁决驳回叶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案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叶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根据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公司与叶某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上述协议,约定由A公司一次性补偿叶某人民币30000元,作为解除叶某劳动关系的全部费用。叶某虽主张该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字,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同时,叶某认可收到了A公司支付的30000元费用,其虽主张收到的30000元并非上述协议中约定的30000元,但未就其收到的30000元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交相关证据。鉴于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
诸如此类《终止劳动合同书》,一般赔偿金额会与法律规定的金额有一定差异,如果不清楚法定赔偿金额为多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后再进行签订,否则一般会认定系有效协议,无法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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