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诉讼终结的情形)

一、概念区分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到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日期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决定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与执行终结结合起来记忆),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总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延期审理的情形

①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到庭后继续审理)

②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决定是否回避后,继续审理)

③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新的证人到庭,调取了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完毕后,继续审理)

④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兜底条款)。

三、诉讼中止的情形

①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如果继续人表示愿意继续参加诉讼的,那诉讼继续进行,否则诉讼终结)

②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法定代理人后,法定代理人表示愿意继续参加诉讼程序的,诉讼继续进行,否则诉讼终结)

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愿意继续开启诉讼程序的,诉讼继续进行,否则诉讼终结)

④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比如遇到地震、海啸等不可抗拒事由,不可抗拒事由消除后,当事人表示继续诉讼程序的,诉讼继续进行,否则诉讼终结)

⑤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一案审理结束后,且审理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的,诉讼继续进行)

⑥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兜底条款)。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原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继续进行诉讼时,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诉讼终结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诉讼终结的情形)

四、诉讼终结的情形

①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继承义务人的;

③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五、总结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主要区别是导致的客观原因的不同以及诉讼重新开启的概率大小不同;一般来讲,导致延期审理的客观原因都是日常普通的原因,对诉讼程序的影响是暂时性的,且在一段时间内能够解决,所以因为延期审理而重新开启诉讼程序的概率可以达到90%—100%;导致诉讼中止的客观原因是重大的的,即诉讼是否继续进行难以确定,诉讼继续进行的概率是50%,诉讼因此转为终结的概率也是50%;导致诉讼终结的客观原因是难以避免的,影响也是永久性的,诉讼重新开启的概率是0%。

在文书上,延期审理用的是决定书,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使用的是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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