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附录)
3、广东地区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
(四)产期享有的特别待遇(以下为广东省的规定)
1、可享受产假和奖励假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奖励假天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见《广东省人口与***条例》第30条)
2、产假期间可获得产假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
产假工资的标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
也就是,产假工资标准是女性劳动者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绩效、年终奖等等都应计算在内)。
(五)哺乳期享有的特别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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