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公司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符合辞退的,也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
2、部门经理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写明辞退的具体原因交至综合部;综合部写明意见后再交至总经理审批
3、部门经理对辞退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辞退的具体原因(需注意辞退员工谈话的语言和技巧)
4、员工签字同意后,通知辞职员工依据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写《离职手续表》
5、离职人员进行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在部门:工作、物品、文件、资料等交接
综合部:资产及其他物品等归还,收回人事手册及考勤卡
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及其它情况进行审核
以上手续办理完后又次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10、最后,上级领导,综合部,财务部,总经理依次签署意见,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手续表》签名确认。
备注: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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