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两个罪名的区别如下:
一是财物来源不同。非国受贿罪的财物来源于行贿人,职务侵占罪的财物来源于受害单位。
二是侵害的主要法益不同。非国受贿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侵占罪主要侵害的是所在单位的财产权。
事前通谋型的受贿行为,不宜认定为非国受贿罪,更宜按职务侵占罪处理。
什么叫事前通谋型的受贿行为?比如,单位采购员在采购商品前,就与供应商密谋,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事成之后,按货款比例给采购员回扣。表面上看,采购员的违法所得来自于供应商,但实际上羊毛出在牛身上。采购员与供应商的事前通谋,客观上抬高了所在单位的采购成本。作为采购员,受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业务,理应不负委托人信任,忠实履行采购职责,尽可能为单位降低采购成本。然而,采购员为了个人利益,完全置单位利益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与供应商合谋,抬高采购成本,从中牟取私利,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
当然,两个罪名的竞合,并非只限于以上这种事前通谋型的受贿。大家开动脑筋,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越研究,两个罪名之间的界限越模糊。不夸张的说,实务中,笔者观察到的案例,多数看似非国受贿的现象,仔细推敲、深入取证,恐怕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上面事前通谋型受贿的案例,假设采购员获得的赃款是6万元,刚好达到非国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对供应商的罪名认定有影响。如果认定采购员构成非国受贿罪,那么供应商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果认定采购员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供应商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对采购员所在单位的利益有影响。如果认定采购员构成非国受贿罪,6万元赃款就会上缴国库。如果认定采购员构成职务侵占罪,6万元赃款就会返还给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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